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5年度,19號
TYDM,105,矚訴,19,2016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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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19號
被   告 彭議賢
選任辯護人 李聖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定有明文。
二、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或指定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 公益性,則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 止,均不待被告之請求,即應依受任意旨,基於辯護人實質 有效協助被告之職責,主動積極盡其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書狀 之義務,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之第二審上訴之協助(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 同此見解)。
三、查本案被告彭議賢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25日宣判,被告於同年11月7 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迄今未補 提上訴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命被告補正。若逾期 未補正,得以裁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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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