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六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二、一八六一二、二一七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乙○○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上訴人即被告以證券公司營業員為了增加業績,常提供親友帳號供客戶買賣股票 ,尚難據此即認伊有幫助他人炒作股票,且伊既係營業員,為求業績表現,必然 多方與客戶配合,以求增加獎金收入,被告魏營杲等無論係為了入主台光公司, 或炒作股票,絕不可能告知接單之營業員,否則營業員必將此消息散發出去,勢 將增加渠等取得之成本,況伊係先接受魏榮杲等下單買進台光股票,因台光股票 連續下跌,遂應其要求,以買進之股票供擔保,由公司另覓金主予其繼續買進, 並非如一般證券業一開始即墊款予其買股票,且並無積極證據足證伊有提供資金 借給魏榮杲等幫助炒作股票等為由上訴,惟查原審認被告確有幫助魏榮杲、徐文 政等炒作台光公司股票,業於理由中敘述綦詳,被告前揭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次查情節較被告重之魏榮杲,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一六七 號判處緩刑伍年,有判決書在卷可按,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案後業經革職,現於大金地房屋仲 介公司任職,家中有年長之母親及弱妻、稚女待養,有在職證明及戶籍滕本謄本 在卷可參,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肆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C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六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三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中市○○街卅九之一號
居雲林縣二崙鄉定安村一0一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二號、第一八六一二號、第二一七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事 實
一、綠魏營杲自民國八十一年間起擔任台中縣東勢鎮○○路二九七號三樓東勢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勢證券公司)董事長,與該公司總經理徐文政因見在證券交 易所上市之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光公司)經營情況尚稱良好,且有 資產可為炒作之題材,乃共同意圖抬高該台光公司股票(下稱台光股票),在集 中交易市場之價格,而謀議對外傳述台光公司體質良好、資產甚多、公司前景可 期云云,欲使不知情之投資大眾誤信投資該公司股票必能獲利而相繼在集中交易 市場購買台光股票,再伺機高價賣出,以獲得高額之差價利益,同時設置帳房於 東勢證券公司三樓辦公室,僱用具有幫助犯意之何素貞為其等整理每日買進、賣 出、辦理融資、交割、匯款、結算、統計等記帳、對帳等帳務工作。資金方面, 魏營杲除自有資金新台幣(下同)一億餘元外,再以其名義、小羊兒企業有限公 司及其父魏阿標、兄魏永勳、弟魏永徵、魏營衍、黃靜枝(魏營衍之妻)名下不 動產分別向台中縣東勢鎮農會、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辦理抵押貸款共約二億七千六百七十五萬元。再徵得不知情之父魏阿標、母魏陳 玉華、兄魏永勳、弟魏永徵、魏營衍、妻蔡灑娥、妻弟蔡志明、連襟陳聲木、親 友徐貴城、陳玲玲、何林阿奔、陳進添、盧盛忠等人,何素貞徵得不知情之何富 龍,徐文政徵得不知情之劉嫦眉、劉苑余、詹文惠等之同意,分在東勢證券公司 、金鼎證券台中分公司、京華證券員林分公司開設股票買賣帳戶,以便以此等人 頭戶買賣台光股票,並以魏阿標等人名義向復華融資融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 華公司)辦理融資,連同上開自有及貸款共計約五億元,作為抬高台光股票價格 之資金。在抬高台光股票價格作業方面,由魏營杲親自操盤即依集中交易市場股 價及加權股價指數變化情形,決定買進或賣出台光股票之股數、價格及經由何人 頭戶買進或賣出、買賣方式(現金、融資或融券),或親自或由徐文政負責喊單 即依據魏營杲之指示以電話通知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下單買進或賣出台光股票之 買賣價及股數。其等謀議、籌資及準備人頭帳戶完成後,魏營杲、徐文政即基於
共同之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意圖抬高台光股票價格,自八十三年三月間台光股 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價格約四十二元時起,利用上開設於東勢證券公司之人頭戶 ,連續以高價買進台光股票,使該股票共約十六萬張(每張一千股),扣除台光 公司董、監事持股約八萬張,所餘在集中交易市場流通約八萬張左右之股票,陸 續由魏營杲、徐文政等人以現金或融資所得或偽作買賣方式 (詳如附表二)購得 。魏營杲、徐文政等人復藉由各種管道,在市場上放出其有意入主台光公司,製 造董監事改選行情之方式,使投資股票之散戶,進而跟進而使買氣熱絡,復而爭 相購買之結果,造成股價扶搖直上,致台光股價至八十三年七、八月間,漲幅已 逾渠等初期買進價格之百分之一百二十左右,即已漲至九十餘元,相對於同期間 大盤漲幅為百分之八,漲幅偏離本質(詳如附表所示),但適逢台光公司股東大 會通過除權,持股人是否參與除權尚在觀望,復因當時台光股票股價已高,市場 上追價買盤意願低落,致魏營杲、徐文政等抬高後之股價維持不易,此時魏營杲 資金已有不足,魏營杲、徐文政等為擴張資金來源,增加復華公司融資額度並分 散集中交易市場之注意力,以確保手中持股得以高價賣出,乃由徐文政接洽證券 公司營業員,以分別在各證券公司交易,可使各證券公司按交易額之一定比率計 算之手續費,而增加該公司為由,誘使富山證券公司營業員乙○○、日盛證券公 司營業員鄭得臣(業已審結)提供起訴書所示人頭戶供渠等向復華公司辦理融資 、買賣股票;永發證券公司董事長黃德治、營業部經理張榮文、董事長助理吳美 冠、大裕證券公司副董事長洪志成等 (以上四人業已審結),或自行提供丙種墊 款資金或覓得丙種金主提供資金以繼續在集中市場高價買進台光股票拉抬股價。二、乙○○係富山證券公司之營業員,明知魏營杲、徐文政等人大量買進台光股票, 有炒作台光股價之情,亦明知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為借貸款項之居間行為,竟 基於幫助魏營杲等人炒作台光股票之犯意,以有同意其使用以渠等帳戶買賣股票 ,但不知情之黃秀琴、黃雪莉、張益銘、鍾秋雪、吳廖金、葉輝能、吳麗珠、黃 秀蘭、吳德昌、林春榮、巫國淼、張嫦玲、黃慶源、康古玉桂、張水樹、郭美蘭 、林長江、巫助能、葉秋娥、吳雪花、吳再薇、吳進成、林慧娟、林逸民、吳木 樹等人頭戶,及富山證券公司營業員翁連樹提供有同意其使用以渠等帳戶買賣股 票不知情之廖秀香、翁楨松、連林斐英、翁麗玉、王符博理、陳聖福等,暨向富 山證券公司之管理部經理兼股東蔡建銘借用蔡建銘所開立之陳忠義、陳洪美、邱 錦貞、葉秋芬、陳柏州、洪樹葉、黃秀蓮、黃秀琴、郭琇萍等人頭戶供魏營杲、 徐文政等買進賣出台光股票,及向復華公司辦理融資買進台光股票之用。魏營杲 、徐文政等資金不足時,乙○○復為魏營杲、徐文政覓得不知姓名之金主,以股 市俗稱之丙墊方式非法提供買進當日股價六成之資金予魏營杲、徐文政等,利息 以六厘計算即每萬元每日利息六元,由魏營杲、徐文政與金主約定,以人頭戶買 進之台光股票及人頭戶之印鑑章均質押與金主,若股價價格跌至金主所融資之價 額時,金主即可自行決定將魏營杲等人所買得之台光股票逕行於市場賣出即俗稱 之斷頭取償。魏營杲或親自或透過徐文政以電話向乙○○下單,以上開人頭戶買 進賣出台光股票,並以富山證券公司附設台中第一信用合作社收付處張嫦玲之股 票帳戶轉帳收付,買賣完畢後並將對帳單交予乙○○處理。三、魏營杲、徐文政在鄭得臣、黃德治、張榮文、吳美冠、王文黛、黎懿德及乙○○
等人幫助及丙種金主杜劉月嬌、江文華、黃照全、林淑燕、林惠貞、陳厚志、劉 至陽、洪堯育等人資金挹注下,以起訴書所示之人頭戶交易,每日買賣台光股票 高達五百萬股左右,而每月交易金額更高達數億元至數十億元許,每月獲利約一 至二千萬元,自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買進金額合計九十一 億七千五百一十六萬八千七百元,賣出金額合計九十七億九千八百六十八萬六千 二百七十元,賺取六億二千三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元之差價,迄八十三年十 月初止,魏營杲、徐文政等人持有之台光股票已約八萬張,台光股價亦被抬高至 一百十七元五角,漲幅已逾百分之一百五十,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嗣因發生洪福 證券違約交割案,股市全面崩盤,魏營杲、徐文政等不及拋售手中持股,致台光 股票無量下跌,至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已下挫至六十一元五角,至八十四年八 月七日更盤跌至二十二元七角,魏營杲、徐文政以丙種墊款買進之股票,亦因相 繼遭金主斷頭,致血本無歸,魏營杲因而積欠乙○○提供之丙種金主四千四百餘萬元之本金、利息,而被誘買進台光股票之投資人,亦因之被套牢,而蒙受嚴重 損失。
四、嗣因投資人檢舉台光股票遭人操縱,台灣證券交易所作成初步分析報告函請調查 局調查,乃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北機組)同步搜索東勢證券公司、小羊兒企 業有限公司、魏營杲住處及富山證券公司、永發證券公司、大裕證券公司等處, 分別扣得人頭戶資料、台光公司董、監事名冊、魏營杲個人債務明細表、小羊兒 企業股權讓渡契約書、台光股票買賣相關人投資對照表、小羊兒企業有限公司工 商資料等,並於同年月二十一日起約談乙○○等人,同年月二十六日查獲何素貞 後收押禁見、二十七日查獲徐文政、同年十月三日查獲魏營杲。再經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因事證均未明確,對於人頭戶部分更未經查證,經檢 察官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中機組)續行調查偵結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開時點幫助魏營杲、徐文政炒作台光股票、操縱台光股 票價格之事實,固坦承於前開時期以起訴書所示之富山證券部分之人頭戶提供魏 營臬、徐文政買賣台光股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幫助炒作台光股票、操縱股價 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提供丙種墊款金主予魏營杲,上開四千四百餘萬元之債務 ,係追繳魏營臬買賣股票之差額云云。惟查:
(一)同案被告魏營杲、徐文政共同於上開時間內炒作、操縱台光股票之事實,業經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確定,有被告提出之該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 一六七號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東勢證券公司之營業員宋玉惠、潘映雪、 黃美惠、趙美玲等人暨證人即魏營杲使用之人頭戶魏阿標、魏陳玉華、魏永勳、 魏永徵、魏營衍、蔡灑娥、蔡志明、陳聲木、徐貴城、陳玲玲、何林阿奔、陳進 添、盧盛忠、何富龍、劉嫦眉、劉苑余、詹文惠、連林斐英、王符博理、陳忠義 、陳洪美、邱錦貞、葉秋芬、洪樹葉、黃秀蓮、黃雪莉、張益銘、吳廖金、黃秀 蘭、吳德昌、林春榮、巫國森、黃慶源等人之證述附卷可按,並有人頭戶買賣台
光股票之對帳單、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魏營臬個人債務明細表等扣案可佐,復經 本院依職權函詢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魏營杲集團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間進出台光股票之交易資料,並據該所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 證(八九)密字第0一二一六九號函覆暨所附集團組合明細表、投資人集團買賣 股票明細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等在卷可 證。
(二)同案共犯魏營杲於調查局北機組供稱,其下單券商含富山證券在內,富山證券為 乙○○負責,並提供丙墊金主,丙墊利息為日息五點五至六點五厘,收盤後由何 素貞與乙○○對帳,第三天交割同時,何素貞負責匯款予丙墊營業員(台北地署 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一八九四號卷第二至四頁);於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 復供稱,其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下稱北機組)所言實在,有看過筆錄,我認識 乙○○,丙墊由我負責,股價從四十元追至一一七點五元,有向復華證券公司融 資很多,改選董監事時因資金不夠才有丙墊,.... 台光股票十六萬張,在外流 通有八萬張,最高持有五、六萬張,.... 富山證券乙○○有提供丙墊,金主要 問乙○○才知,.... 對於徐文政所言,分散至各券商係因券商有能力提供丙墊 供我炒作股票無意見(詳台中地檢署八十五年偵一一一三二號卷七十二頁、一六 五頁、一七五頁~一七九頁);於本院前審中則稱,我買台光股票五、六萬張, 北機組所言八萬張在外流通是對的,用人頭戶係因融資每人五百萬元上限,且要 除權,使用丙墊每萬元每日利息五至六元,丙墊提供資金六成。另同案共犯徐文 政於北機組供稱,富山證券配合之營業員係乙○○,該公司有提供丙墊,利息為 日息五至六分,由營業員乙○○負責丙墊,並與我對帳,.... 斷頭後積欠富山 證券四千四百萬元,予王邦彥代償富山證券提供之丙墊款及利息;偵查中並供稱 在北機組前開所供實在外,並稱魏營杲有台光股票六萬張,台光股票全部才十萬 張,魏營杲除自有資金外,尚有丙墊,富山證券提供之丙墊由乙○○負責...., 在八十三年七、八月間除權后始有丙墊,之前為自有資金及融資,台光股價在九 十元左右后開始左手進右手出未實際移轉股票所有權方式炒作股票,並以富山證 券、永發證券為主(詳見台北地檢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一五六二號卷二至六頁、 十至十一頁、十八頁以下);另於本院前案審理時,稱富山證券係營業員乙○○ 自己找來,乙○○有提供人頭戶及丙墊,偵查時所言金額屬實,金主是誰不知道 。參酌魏營杲、徐文政上開供述,對於炒作股票資金來源、提供丙墊之證券公司 、營業員姓名、何以需要丙墊之原因、丙墊計息方式、開始丙墊之時期等,甚為 明確,核與附表所示該集團每日買賣股票占當日交易比例、偽作股票占當日交易 比例及炒作進出台光股票高峰期即八十三年七月中旬後,買進台光股票占當日交 易比例由百分之十以下,升至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六十弱,並經常維持在百分之二 十左右,及上開期間內炒作股票占交易比例達百分之十一點六三等事實,暨乙○ ○通緝後自動投案時,供稱我提供人頭戶有經本人同意,丙種金主負責六成,魏 營杲四成,股價若下跌二成,要補足成數否則斷頭,大部分係徐文政下單,與何 素貞對帳,人頭戶印章均係伊自行保管,於辯論終結期日復稱魏營杲對帳後,款 項均匯至其妻張嫦玲帳戶後由伊負責交割等語,互核相符。至魏營杲、徐文政於 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北機組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實在,改稱僅使用證券公司營業
員提供之人頭戶融資及自有資金買賣台光股票,否認有使用丙墊情事,而被告乙 ○○辯稱上開四千四百萬元係追繳融資欠款之金額,彼等二人亦為同一供述,俟 本院函詢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覆函稱,前開富山證券部分之人 頭戶於上開期間並無補繳擔保品之義務後,乙○○又改稱係因台光股票斷頭後, 追繳魏營臬買賣股票之差額,魏營杲、徐文政復為同一供述,惟均未提出任何證 據以實其說,核魏營杲、徐文政於本院所為供述,顯為事後迴護之詞,洵無足採 。
(三)又被告既供稱,股票買賣後,由其與何素貞對帳後,何素貞將款項匯入其妻戶頭 辦理交割,交割手續既由乙○○負責,則被告提供之人頭戶買賣時,何人應匯款 多少辦理交割,為被告所明知,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前揭函所提供之投資人委託成 交對應表所示,自八十三年六月起,分別有葉輝能與吳德昌、郭美蘭與吳德昌、 張水樹與吳德昌 (八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林春榮與吳德昌 (八十三年八月一日) 、葉秋芬與吳再微 (八十三年八月二日)、康古玉桂與吳德昌 (八十三年八月十 一日)、陳忠義與翁麗玉 (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林春榮與翁麗玉 (八十五年八 月十六日)、黃雪莉與鍾秋雪、陳忠義與鍾秋雪 (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吳德昌 與翁麗玉 (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巫國淼與翁麗玉 (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等富山證券人頭戶間,偽作買賣不為實際股票所有權之移轉之事,當知之甚詳, 依其多年擔任營業員之經驗,對於此種不為實際移轉所有權之原因當知之甚詳, 何得諉為不知魏營杲、徐文政共同炒作台光股票之事實,其明知而仍提供起訴書 所示富山證券部分之人頭戶、媒介丙種墊款金主等幫助魏營杲、徐文政炒作台光 股票,其幫助犯行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幫助魏營杲、徐文政集團炒作台光股票之事實,事證明確 ,被告乙○○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乙○○明知魏營杲、徐文政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台光股票,意圖抬 高其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台光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竟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為其提供人頭戶、人頭戶融資、丙種墊款金主,以人頭帳戶買 賣股票時,為其下單撮合,是核其所為,係幫助魏營杲、徐文政等人違反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修 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罰。被告犯罪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業已修正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款,新、舊法本罪之法定最高刑度雖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舊法法定 刑尚有拘役、罰金或併科罰金,新法僅有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規定,比較結果 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舊法處罰,即適用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罰(公訴人未及比較適用,容有未洽)。公 訴意旨另認被告有連續犯之情事,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規定,即以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以高價買入 為構成要件,自與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連續犯有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 字第六三一五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二九號判決參照),而被告乙○○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然其等既基於一個幫助連續高價買進炒作 台光股票犯意所為,是縱有多次行為,亦應論以一個幫助犯罪。而被告乙○○所
為係幫助被告魏營杲、徐文政犯罪,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乙○○明知魏營杲、徐文政等在集中交易市場炒作台光股 票,以人為方式操縱股價,使一般投資大眾誤以台光股票有「主力」照拂,而為 追價跟進,嗣崩盤後慘遭套牢,嚴重扭曲證券交易市場之價格機能,竟仍為被告 魏營杲等覓得丙種金主或以人頭帳戶辦理復華融資,施予助力之情,以及被告等 人涉案程度、所致損害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 件扣案之富山證券公司相關帳戶資料、台光公司董監事名冊、魏營杲個人債務明 細表、小羊兒企業有限公司股權讓渡書、台光股票投資關係對照表、小羊兒企業 有限公司工商資料客戶個人資料影本、台光股票買賣記錄、陳忠義等人買賣台光 股票記錄、帳戶劃撥同意書、身分證影本),係於東勢、富山等證券公司及小羊 兒企業有限公司搜獲,非屬被告魏營杲、徐文政、乙○○等人個人所有,且尚非 直接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載明。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四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公訴人起訴認被告乙○○提供附表三之陳忠義等人頭戶 ,幫助魏營杲、徐文政集團炒作台光股票時,有偽作買賣不為實際所有權之移轉 情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處罰之,惟被告犯罪後,上開刑罰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時廢除,並已於八十九年 七月十九日經總統公布生效施行,揆諸上開規定,就此部分,應為被告免訴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陳 學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
修正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
修正前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魏營杲集團買賣台光股票及偽作買賣占當日成交比例(83/03/01 ~ 83/10/31│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八九密字第0一二一六九0號函彙整)├────┬──────┬─────┬─────┬─────┬──────
│成交日期│買進百分比 │賣出百分比│買賣百分比│偽作買賣占│當日集中市場│ │ │ │ │當日交易比│最低價 最高
├────┼──────┼─────┼─────┼─────┼───┬──
│83/03/03│ 1.83% │3.84% │ 2.83% │0.16% │ 43 │43.9├────┼──────┼─────┼─────┼─────┼───┼──
│83/03/04│ 4.41% │0.10% │ 2.26% │ │ 43.5 │44.3├────┼──────┼─────┼─────┼─────┼───┼──
│83/03/05│ 3.33% │0.00% │ 1.66% │ │43.7 │44.8├────┼──────┼─────┼─────┼─────┼───┼──
│83/03/07│ 0.30% │0.00% │ 0.15% │ │44.5 │45.4├────┼──────┼─────┼─────┼─────┼───┼──
│83/03/08│ 0.08% │0.00% │ 0.04% │ │43 │44.3├────┼──────┼─────┼─────┼─────┼───┼──
│83/03/10│ 0.04% │0.00% │ 0.02% │ │43.6 │44.4├────┼──────┼─────┼─────┼─────┼───┼──
│83/03/14│ 5.82% │0.00% │ 2.91% │ │43 │44.8├────┼──────┼─────┼─────┼─────┼───┼──
│83/03/15│ 7.76% │0.00% │ 3.88% │ │42.6 │43.1├────┼──────┼─────┼─────┼─────┼───┼──
│83/03/16│ 0.00% │6.65% │ 3.32% │ │42.8 │44.2├────┼──────┼─────┼─────┼─────┼───┼──
│83/03/17│ 18.42% │0.01% │ 9.22% │ │44.4 │45.2├────┼──────┼─────┼─────┼─────┼───┼──
│83/03/18│ 7.73% │2.04% │ 4.88% │ │45.3 │45.8├────┼──────┼─────┼─────┼─────┼───┼──
│83/03/19│ 4.97% │0.00% │ 2.48% │ │43.1 │45├────┼──────┼─────┼─────┼─────┼───┼──
│83/03/21│ 53.36% │0% │26.68% │ │43.6 │44.5├────┼──────┼─────┼─────┼─────┼───┼──
│83/03/22│ 6.93% │2.88% │26.68% │ │43.9 │44.9├────┼──────┼─────┼─────┼─────┼───┼──
│83/03/23│ 0.57% │0.84% │ 0.70% │ │45 │46.├────┼──────┼─────┼─────┼─────┼───┼──
│83/03/24│ 9.13% │0.00% │ 4.56% │ │45.8 │47.6├────┼──────┼─────┼─────┼─────┼───┼──
│83/03/25│ 0.53% │0.00% │ 0.26% │ │45.5 │47.4├────┼──────┼─────┼─────┼─────┼───┼──
│83/03/26│ 4.46% │4.64% │ 4.55% │0.05% │48 │49.6├────┼──────┼─────┼─────┼─────┼───┼──
│83/03/28│ 3.23% │5.33% │ 4.28% │ │50 │51.5├────┼──────┼─────┼─────┼─────┼───┼──
│83/03/30│ 6.84% │0.02% │ 3.43% │ │50 │51.5├────┼──────┼─────┼─────┼─────┼───┼──
│83/03/31│ 3.58% │2.04% │ 2.81% │ │50 │52.5├────┼──────┼─────┼─────┼─────┼───┼──
│83/04/01│ 5.87% │2.00% │ 3.93% │0.28% │50.5 │52.5├────┼──────┼─────┼─────┼─────┼───┼──
│83/04/02│ 0.16% │0.47% │ 0.31% │ │53 │56├────┼──────┼─────┼─────┼─────┼───┼──
│83/04/06│ 0.00% │0.12% │ 0.06% │ │57 │58.5├────┼──────┼─────┼─────┼─────┼───┼──
│83/04/07│ 14.65% │0.01% │7.33% │ │58.5 │61.5├────┼──────┼─────┼─────┼─────┼───┼──
│83/04/08│ 1.51% │3.21% │ 2.36% │0.28% │56 │62.5├────┼──────┼─────┼─────┼─────┼───┼──
│83/04/09│ 8.59% │1.07% │ 4.83% │1.07% │57 │60├────┼──────┼─────┼─────┼─────┼───┼──
│83/04/11│ 3.84% │16.78% │10.31% │0.26% │57 │60├────┼──────┼─────┼─────┼─────┼───┼──
│83/04/12│ 0.00% │0.02% │ 0.01% │ │57.5 │60.5├────┼──────┼─────┼─────┼─────┼───┼──
│83/04/13│ 6.91% │0.00% │ 3.45% │ │58 │59├────┼──────┼─────┼─────┼─────┼───┼──
│83/04/14│ 4.54% │0.99% │ 2.76% │ │59 │62.5├────┼──────┼─────┼─────┼─────┼───┼──
│83/04/15│ 19.59% │1.29%│10.44% │0.84% │61 │64.5├────┼──────┼─────┼─────┼─────┼───┼──
│83/04/16│ 2.12% │0.00% │ 1.06% │ │61 │63.5├────┼──────┼─────┼─────┼─────┼───┼──
│83/04/18│ 3.30% │5.55% │ 4.43% │ │60.5 │62.5├────┼──────┼─────┼─────┼─────┼───┼──
│83/04/19│ 2.57% │39.06% │20.82% │0.87% │61 │62├────┼──────┼─────┼─────┼─────┼───┼──
│83/04/20│ 12.06% │ 0.04% │6.05% │0.04% │58.5 │62├────┼──────┼─────┼─────┼─────┼───┼──
│83/04/21│ 10.44% │ 0.50% │5.47% │ │60.5 │63├────┼──────┼─────┼─────┼─────┼───┼──
│83/04/22│ 15.79% │ 1.12% │8.46% │0.18% │60 │65├────┼──────┼─────┼─────┼─────┼───┼──
│83/04/23│ 1.81% │2.94% │ 2.37% │ │57.5 │62.5├────┼──────┼─────┼─────┼─────┼───┼──
│83/04/25│ 0.13% │0.31% │ 0.22% │ │56.5 │57.5├────┼──────┼─────┼─────┼─────┼───┼──
│83/04/26│ 0.05% │0.00% │ 0.02% │ │57 │58.5├────┼──────┼─────┼─────┼─────┼───┼──
│83/04/27│ 0.00% │ 11.69% │5.84% │ │57 │59├────┼──────┼─────┼─────┼─────┼───┼──
│83/04/28│ 0.00% │1.28% │ 0.64% │ │57 │59.5├────┼──────┼─────┼─────┼─────┼───┼──
│83/04/30│ 31.58% │ 0% │15.79% │ │56.5 │57.5├────┼──────┼─────┼─────┼─────┼───┼──
│83/05/02│ 0.00% │0.36% │ 0.18% │ │57 │58.5├────┼──────┼─────┼─────┼─────┼───┼──
│83/05/03│ 0.00% │0.24% │ 0.12% │ │57.5 │59├────┼──────┼─────┼─────┼─────┼───┼──
│83/05/04│ 0.03% │9.88% │ 4.95% │ │59.5 │61.5├────┼──────┼─────┼─────┼─────┼───┼──
│83/05/05│ 7.95% │0.10% │ 4.03% │ │61 │62.5├────┼──────┼─────┼─────┼─────┼───┼──
│83/05/06│ 5.80% │6.68% │ 6.24% │0.53% │61.5 │63├────┼──────┼─────┼─────┼─────┼───┼──
│83/05/07│ 1.02% │0.00% │ 0.51% │ │61.5 │64├────┼──────┼─────┼─────┼─────┼───┼──
│83/05/09│ 0.95% │2.07% │ 1.51% │ │61.5 │63.5├────┼──────┼─────┼─────┼─────┼───┼──
│83/05/11│ 0.00% │0.17% │ 0.08% │ │62 │63├────┼──────┼─────┼─────┼─────┼───┼──
│83/05/12│ 3.48% │8.11% │ 5.80% │0.48% │63.5 │65├────┼──────┼─────┼─────┼─────┼───┼──
│83/05/13│ 0.00% │9.70% │ 4.85% │ │64.5 │66├────┼──────┼─────┼─────┼─────┼───┼──
│83/05/14│ 7.55% │ 17.03% │12.92% │4.21% │65.0 │66.5├────┼──────┼─────┼─────┼─────┼───┼──
│83/05/16│ 17.51% │ 19.46% │18.49% │4.57% │65.5 │67├────┼──────┼─────┼─────┼─────┼───┼──
│83/05/17│ 0.64% │0.00% │ 0.32% │ │64 │67├────┼──────┼─────┼─────┼─────┼───┼──
│83/05/18│ 1.15% │ 12.21% │ 6.68% │0.57% │64 │66├────┼──────┼─────┼─────┼─────┼───┼──
│83/05/19│ 2.63% │0.00% │ 1.31% │ │62.5 │64├────┼──────┼─────┼─────┼─────┼───┼──
│83/05/20│ 18.25% │ 37.08% │27.66% │9.41% │61.5 │64.5├────┼──────┼─────┼─────┼─────┼───┼──
│83/05/21│ 12.64% │ 5.85% │ 9.25% │ │63.0 │64.5├────┼──────┼─────┼─────┼─────┼───┼──
│83/05/23│ 33.65% │ 10.90% │22.28% │7.15% │62 │63.5├────┼──────┼─────┼─────┼─────┼───┼──
│83/05/24│ 2.61% │0.00% │ 1.30% │ │62.5 │63.5├────┼──────┼─────┼─────┼─────┼───┼──
│83/05/25│ 21.48% │ 14.69% │18.08% │1.40% │62.5 │65├────┼──────┼─────┼─────┼─────┼───┼──
│83/05/26│ 0.96% │0.96% │ 0.96% │ │62 │63├────┼──────┼─────┼─────┼─────┼───┼──
│83/05/27│ 13.73% │ 2.94% │ 8.34% │ │63 │64├────┼──────┼─────┼─────┼─────┼───┼──
│83/05/28│ 17.64% │ 1.12% │ 9.38% │ │63.5 │64.5├────┼──────┼─────┼─────┼─────┼───┼──
│83/05/30│ 1.04% │ 12.56% │ 6.80% │ │63.5 │65├────┼──────┼─────┼─────┼─────┼───┼──
│83/05/31│ 3.31% │0.00% │ 1.65% │ │64 │65.5├────┼──────┼─────┼─────┼─────┼───┼──
│83/06/01│ 2.09% │1.26% │ 1.67% │ │64.5 │66.5├────┼──────┼─────┼─────┼─────┼───┼──
│83/06/02│ 2.84% │0.99% │ 1.91% │ │65 │66├────┼──────┼─────┼─────┼─────┼───┼──
│83/06/03│ 18.42% │0.01% │ 9.22% │0.35% │65.5 │66.5├────┼──────┼─────┼─────┼─────┼───┼──
│83/06/04│ 18.26% │ 24.34% │21.30% │7.54% │66 │67├────┼──────┼─────┼─────┼─────┼───┼──
│83/06/06│ 11.24% │ 0.44% │ 5.84% │ │66 │69├────┼──────┼─────┼─────┼─────┼───┼──
│83/06/07│ 3.59% │2.43% │ 3.01% │ │67 │73├────┼──────┼─────┼─────┼─────┼───┼──
│83/06/08│ 0.28% │ 37.83% │19.06% │0.25% │72 │73.5├────┼──────┼─────┼─────┼─────┼───┼──
│83/06/09│ 8.74% │ 13.53% │11.14% │0.45% │72 │73├────┼──────┼─────┼─────┼─────┼───┼──
│83/06/10│ 1.66% │ 12.01% │ 6.83% │0.81% │73 │77├────┼──────┼─────┼─────┼─────┼───┼──
│83/06/11│ 19.32% │ 9.55% │14.43% │5.69% │75 │76├────┼──────┼─────┼─────┼─────┼───┼──
│83/06/14│ 7.05% │ 15.79% │11.42% │3.25% │76 │78├────┼──────┼─────┼─────┼─────┼───┼──
│83/06/15│ 20.61% │ 0.20% │10.41% │0.01% │77 │79├────┼──────┼─────┼─────┼─────┼───┼──
│83/06/16│ 3.87% │ 0.68% │ 2.27% │ │79 │81.5├────┼──────┼─────┼─────┼─────┼───┼──
│83/06/17│ 3.91% │ 0.00% │ 1.95% │ │79 │81├────┼──────┼─────┼─────┼─────┼───┼──
│83/06/20│ 10.09% │ 12.11% │11.10% │2.77% │79 │80.5├────┼──────┼─────┼─────┼─────┼───┼──
│83/06/21│ 6.79% │ 21.79% │14.29% │0.17% │79 │82.5├────┼──────┼─────┼─────┼─────┼───┼──
│83/06/22│ 18.41% │ 4.89% │11.65% │0.23% │79 │82├────┼──────┼─────┼─────┼─────┼───┼──
│83/06/23│ 12.46% │ 13.41% │12.94% │0.14% │82 │84.5├────┼──────┼─────┼─────┼─────┼───┼──
│83/06/24│ 4.01% │ 1.45% │ 2.73% │ │83 │88├────┼──────┼─────┼─────┼─────┼───┼──
│83/06/25│ 2.33% │ 3.28% │ 2.81% │ │88 │94├────┼──────┼─────┼─────┼─────┼───┼──
│83/06/27│ 5.89% │3.83% │ 4.86% │0.05% │93 │97├────┼──────┼─────┼─────┼─────┼───┼──
│83/06/28│ 25.14% │ 0.00% │12.57% │ │92 │98├────┼──────┼─────┼─────┼─────┼───┼──
│83/06/29│ 3.85% │ 0.89% │ 2.37% │ │94 │96.5├────┼──────┼─────┼─────┼─────┼───┼──
│83/06/30│ 10.12% │ 1.17% │5.64%│ │92 │96├────┼──────┼─────┼─────┼─────┼───┼──
│83/07/02│ 0.88% │15.47% │8.17% │0.20% │87.5 │94├────┼──────┼─────┼─────┼─────┼───┼──
│83/07/04│ 6.99% │4.11% │ 5.55% │0.30% │85 │90├────┼──────┼─────┼─────┼─────┼───┼──
│83/07/06│ 0.16% │24.79% │12.47% │ │90 │92.5├────┼──────┼─────┼─────┼─────┼───┼──
│83/07/07│ 0.00% │32.11% │16.05% │ │93 │95├────┼──────┼─────┼─────┼─────┼───┼──
│83/07/08│ 33.55% │13.00% │23.28% │3.21% │95.5 │97.5├────┼──────┼─────┼─────┼─────┼───┼──
│83/07/09│ 0.62% │ 0.00% │ 0.31% │ │94 │96.5├────┼──────┼─────┼─────┼─────┼───┼──
│83/07/11│ 0.00% │15.84% │ 7.92% │ │95 │97.5├────┼──────┼─────┼─────┼─────┼───┼──
│83/07/12│ 10.86% │ 0.00% │ 5.43% │ │93 │97.5├────┼──────┼─────┼─────┼─────┼───┼──
│83/07/13│ 16.07% │ 6.49% │11.28% │1.62% │93.5 │95├────┼──────┼─────┼─────┼─────┼───┼──
│83/07/14│ 18.42% │0.01% │ 9.22% │ │93.5 │95├────┼──────┼─────┼─────┼─────┼───┼──
│83/07/15│ 27.01% │30.57% │28.79% │4.21% │93.5 │98.5├────┼──────┼─────┼─────┼─────┼───┼──
│83/07/18│ 20.73% │24.18% │22.46% │ │100 │104├────┼──────┼─────┼─────┼─────┼───┼──
│83/07/19│ 0.33% │13.76% │ 7.04% │0.12% │103 │108├────┼──────┼─────┼─────┼─────┼───┼──
│83/07/20│ 10.20% │ 0.00% │ 5.10% │ │102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