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30號
TYDM,105,智易,30,201611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智中
選任辯護人 廖永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589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古智中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智中明知霹靂布袋戲 系列之「霹靂謎城之九輪異譜」第1 至32章及「霹靂謎城之 九輪燎原」第1 章等影片,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由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霹靂國際 整合行銷公司)取得在臺灣地區重製、出租、發行影音產品 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 ,未經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竟仍在未得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公司等著作權人同意 或授權之狀況下,基於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供不特定人點 選觀看而反覆侵害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自民國104 年6 月5 日起,接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住處,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其所申設使用帳號為「Z0000000000000」之隨意窩Xuite 網 站,將其自eyny論壇區下載之前開「霹靂謎城之九輪異譜」 第1 至32章及「霹靂謎城之九輪燎原」第1 章等視聽著作之 電磁紀錄檔案重製下載至個人電腦,再透過電腦設備及網際 網路設備連接網路,將之上傳至其設立於「隨意窩Xuite 」 網站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 ://vlog .xuite .net/Z0000000000000 )網路空間,並在該部落格公開張貼「要密碼 + 我FB問吧」之訊息,將密碼告知不特定人,及在部落格網 友回應區公開密碼為「5577」,使不特定人點選其個人部落 格網頁時,輸入上述已公開之密碼即得以點閱觀賞或下載該 著作,供不特定人得以免費點選連線觀看、下載上開未經授 權播放之布袋戲影片,而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大霹靂



國際整合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4 年10月18日,經大霹 靂國際整合行銷公司職員發現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然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並 於105 年10月2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30號卷第1 至2 頁),揆諸前開規定,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