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73號
TYDM,105,審附民,73,201611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何安婷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
附民被告  李福清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刑事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