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附民原告 何安婷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附民被告 李福清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刑事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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