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447號
TYDM,105,審交易,447,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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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翔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7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譚翔中為從事計程車駕駛業務之人 ,於民國104 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 清晨4 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往新埔六街方向,駛至同德六街與中 正路口,欲左轉中正路往南平路方向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 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況,卻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因而撞擊 當時欲穿越中正路而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廖劉碧霞,致其當 場倒地,並受有右肩巨大旋轉肌破裂之傷害。譚翔中於警方 前往處理時,場承認為肇事者,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 判,因認被告譚翔中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廖劉碧霞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 份可 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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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