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清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05年度聲沒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合計毛重零點玖伍伍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清源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425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包(含袋合計毛重0.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4公克 ),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UL/2015/00000000)1 紙 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毛清源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觀察勒戒 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42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結 晶顆粒1 包(合計毛重0.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4公克, 驗餘毛重0.955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104 年9 月21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 附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本件之包 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 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