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5號
TYDM,105,交重附民,5,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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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延長
      吳良耀
      吳良輝
      吳良明
      吳良昭
      吳良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梁可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可芳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吳延長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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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