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62號
TYDM,105,交訴,62,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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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守倫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守倫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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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