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787號
TYDM,104,訴,787,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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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成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6968號、104 年度偵字第14619 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91 號、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92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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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