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32號
TYDM,103,重附民,32,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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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張圓鑫
      張玉樺
      張玉憲
      張玉澤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忠羣
被   告 楊裕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3 年度勞安訴字第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陳忠羣楊裕成被訴業務 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吳淑娟張玉樺張玉憲張玉澤張圓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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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