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86號
SCDV,105,除,186,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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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黃清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6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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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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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 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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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新水電材料店│元大商業銀行│民國105年4月5日 │新臺幣117,630元 │AG2289206 │
│ │朱偉智 │竹科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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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