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被 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蘭 被 告 黃玉婷 劉益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明洋、被告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玉婷」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球、被告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鳳蘭」。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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