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號
SCDV,105,重訴,3,201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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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建昌律師
被   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蘭 
被   告 黃玉婷 
      劉益辰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明洋、被告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玉婷」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球、被告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鳳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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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