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44號
原 告 曾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曾智煒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