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楊美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肆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
貳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