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34號
SCDV,105,補,1234,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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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張珮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春孫興志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
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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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