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10號
SCDV,105,補,1210,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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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楊硯凌
原   告 林萬貴
原   告 林炳安
上列原告楊硯凌林萬貴林炳安與被告張鳳珍請求返還土地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佔用竹北市○○段0000號及1150號土地之面積為何。
二、以前開佔用竹北市○○段0000號及1150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土
  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
  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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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