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03號
SCDV,105,補,1203,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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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朱賜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衛致廷即衛政良之繼承
  人、衛彥伶即衛政良之繼承人羅碧瑛即衛政良之繼承人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零肆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
    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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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