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99號
SCDV,105,補,1199,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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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葉毅弘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陸佰零陸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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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