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51號
SCDV,105,監宣,251,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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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5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聲請人   黃秀蓮 
相對人   黃新妹 
關係人   黃娥妹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監宣字第251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黃佳雯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一、選任黃娥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新妹(女、民國00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黃瑞棟(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民國10 4 年10月18日死亡)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黃秀蓮
關係人 黃娥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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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