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87號
SCDV,105,消債更,87,201611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古林金英即林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淑敏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7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