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進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974 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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