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號
SCDV,105,家訴,13,2016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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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詹宴明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詹宴欽
      詹政煌
      詹政鑫
兼上一 人 詹政湧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4號民事訴訟確定或和解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之訴,有關被繼承人遺產中是否有 部分不動產借外登記於部分繼承人一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年度重上字第64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判決 後,本件兩造部分當事人均刻上訴於最高法院中,是本件遺 產範圍為何乃以該塗銷所有權事件而定,是該案為本件被繼 承人遺產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兩造均聲請本件裁定停止訴 訟(見本院二卷第86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 於上開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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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