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44號
SCDV,105,司聲,344,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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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ABASOLA ALIW BUENO(菲律賓籍)
聲 請 人 BARCELONA JASPER CABALLES(菲律賓籍)
前列ABASOLA ALIW BUENO(菲律賓籍)、BARCELONA JASPER CABAL
LES(菲律賓籍)共同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劉紀欣即新竹縣私立仟崧老人養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勞上易字第11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ABASO LA ALIW BUENO負擔8%、聲請人BARCELONA JASPER CABALLES 負擔6%,餘由相對人負擔86%,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其中第二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繳納、由相對人負擔) ,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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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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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由聲請人實際預繳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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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證人旅│ 530元│由聲請人繳納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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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7,030元│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按比例│
│ │ │負擔。 │
├──────┴───────┴───────────┤
│聲請人ABASOLA ALIW BUENO於一審本訴部分原係聲明請求相│
│對人給付其667,533元,聲請人BARCELONA JASPER CABALLES│
│於一審本訴部分原係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其667,326元,並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所定裁判費之1/2, │
│僅繳納7,270元(原應各繳納7,270元);惟聲請人ABASOLA │
│ALIW BUENO嗣於訴訟中減縮其請求為646,411元,是其減縮 │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646,411元之裁判費用為7,0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縮前後之訴訟費用差額 │
│110元[(7,270×1/2)-(7,050×1/2)]應由該聲請人自 │
│行負擔;另聲請人BARCELONA JASPER CABALLES亦嗣於訴訟 │
│經歷次更正後減縮其請求為543,613元,是依其減縮後之訴 │
│訟標的金額543,613元之裁判費用應為5,9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其減縮前後之訴訟費用差額 │
│660元[(7,270×1/2)-(5,950×1/2)]亦應由該聲請人 │
│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以6,500元列計,合先敘明。 │
│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046元。 │
│【計算式:(6500+530)86%=6,046】(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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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