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24號
SCDV,105,司聲,324,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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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柱
代 理 人 游雅鈴律師
相 對 人 Marco International Co., Ltd
兼法定代理 賴志昌

相 對 人 巨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61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為擔保金,就 3,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 6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保全範圍金額內對 相對人Marco International Co., Ltd部分業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44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終結,對相對人賴志昌部 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 第1160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另對相對人巨大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經聲請人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已定20日以上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 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616號提存 書、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1號假扣押裁定、104年度訴字第 44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104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60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80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



第202號撤銷執行命令、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本 院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 人對相對人巨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 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 10月25日彰院勝文字第1050001186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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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