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22號
SCDV,105,司促,9822,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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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債 務 人 黃建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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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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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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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3,614元    │95.6.11~96.3.10  │7.67 │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至 │
│ │        │         │   │民國96年3月10日止,逾 │
│ │        │         │   │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        ├─────────┼───┼───────────┤
│ │        │96.3.11~清償日止 │9.48 │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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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