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官䜢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官䜢圳於民國96年1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6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6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官䜢圳於民國98年4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88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504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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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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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官䜢圳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
│ │112694元│ │11月17日起 │ │九九 │
├──┼────┼─────┼──────┼─────┼───────┤
│ 004│新臺幣 │官䜢圳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
│ │472584元│ │11月15日起 │ │九九 │
├──┼────┼─────┼──────┼─────┼───────┤
│ 005│新臺幣 │官䜢圳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
│ │503110元│ │11月15日起 │ │點九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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