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債 權 人 簡水來
債 務 人 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蓮
債 務 人 廖津儀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