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謝武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102,541元(其中 │100.6.28~104.8.31 │17.5 │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至│
│ │計息本金98,394元│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