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錫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
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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