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曹甄秝
債 務 人 田清泉即被繼承人田義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田清泉即被繼承人田義鵬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田義鵬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柒仟
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92,642元 │104.9.17 │3.62 │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4,036,283元 │104.9.17 │3.3721│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1,345,427元 │104.9.17 │3.3721│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1,337,230元 │104.9.16 │3.3721│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5 │445,743元 │104.9.16 │3.3721│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