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臨
債 務 人 鍾明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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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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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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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6,938元 │105.8.13~清償日止 │1.67 │自民國105年9月1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5.9.13~清償日止 │2.67 │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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