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97號
SCDV,105,司促,9097,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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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古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古秀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5年10月25日止累計408,540元正未給付,其中38
  7,656元為消費款;19,68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古秀華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
│  │387656元│     │0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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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