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古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古秀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5年10月25日止累計408,540元正未給付,其中38
7,656元為消費款;19,68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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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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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吳古秀華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
│ │387656元│ │0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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