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77號
SCDV,105,司促,9077,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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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呂先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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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