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21號
SCDV,105,司促,9021,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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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債 權 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債 務 人 東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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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