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08號
SCDV,105,司促,8708,2016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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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
債 權 人 東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淵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通知聲請人 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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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