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74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區○○
法定代理人 馮文營
代 理 人 李曉玲
債 務 人 范翠芸
債 務 人 徐素珠
一、債務人范翠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萬伍仟壹佰陸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翠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
務人徐素珠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