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簡字,105年度,2號
SCDV,105,再簡,2,2016110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謝昌寶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施永興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施永興間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