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02號
SCDV,104,訴,702,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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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陳克明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被   告 温秋吉
      吳青松
      林秀美
      林連妹
      林淑真
      李國川
      李朝興
      李玥橋即李嘉瑩
      李芸瑄
      李瑞琴
原   告 陳克明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被   告 温師興
      温鍾鳳蓮
      何明惠
      温真美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土地謄本所載之土地共有人陳克超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去世,未補正陳克超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法定繼承人陳廖秀蕙、陳怡儒、陳怡靜、陳泰安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是否有拋棄繼承等不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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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