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2號原 告 陳克明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被 告 温秋吉 吳青松 林秀美 林連妹 林淑真 李國川 李朝興 李玥橋即李嘉瑩 李芸瑄 李瑞琴原 告 陳克明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被 告 温師興 温鍾鳳蓮 何明惠 温真美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土地謄本所載之土地共有人陳克超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去世,未補正陳克超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法定繼承人陳廖秀蕙、陳怡儒、陳怡靜、陳泰安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是否有拋棄繼承等不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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