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侯思岑
林禎祺
被 告 呂錦祥
陳湄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
干事實未臻明瞭、訴訟程序未臻完足,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處
,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