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63號
SCDM,105,交訴,63,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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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玉新
      彭泉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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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