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537號
PCDA,105,交,537,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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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37號
原   告 王育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
105年10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 22-AFU26506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應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
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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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