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37號
原 告 王育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
105年10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 22-AFU26506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應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
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