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7號
PCDV,105,重家訴,17,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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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劉至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莊文玉律師
被   告 張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劉至善
      劉至芊
      劉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三六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之。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劉繼漢之遺產 數額為何,需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36 號民事訴訟中兩 造爭執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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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