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2號
PCDV,105,重勞訴,2,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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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宇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梁瑜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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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