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張宇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梁瑜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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