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84號
PCDV,105,訴,2984,201611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為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舜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貴雄 
反訴 被告 游孝一 
反訴 被告 游智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淯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
訴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法定遲延
利息,是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