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許連含少
被 上訴人 天照商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世瑯
被 上訴人 楊金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58號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