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遲佑成
遲巧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被 告 徐凌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續字第三五四號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現在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