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合夥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852號
PCDV,105,補,3852,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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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52號
原   告 李安華 
被   告 李堅瑋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   告 李堅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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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