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52號
原 告 李安華
被 告 李堅瑋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 告 李堅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