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1號
原 告 郭英敏
簡瑞璋
何秀卿
許愛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