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71號
PCDV,105,補,3771,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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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1號
原   告 郭英敏
      簡瑞璋
      何秀卿
      許愛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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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