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7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笠欽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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