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理賠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673號
PCDV,105,補,3673,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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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7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笠欽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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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