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655號
PCDV,105,補,3655,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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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5號
原   告 周欣琳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
被   告 孫張煌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250元(即公告現
值乘以占用面積:105925元/㎡×10㎡=105925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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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